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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日前出台的《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兼並重組若幹措施》表示,對進行境外或省外並購科技型企業的,將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補貼。同時還鼓勵各類龍頭企業、國有資產通過“借殼”或“買殼”盡快進入資本市場。 並購科技型企業 最高補貼1000萬 福建將安排資金,用於支持企業兼並重組,對重大企業兼並重組項目發生的評估、審計、法律顧問等前期費用及並購貸款利息予以補助,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;對並購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業,分別按照並購金額的10%和5%給予補助,單項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。 “符合改製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企業,暫不征土地增值稅。”《措施》表(biao)示(shi),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後(hou)存(cun)續(xu)企(qi)業(ye)的(de)性(xing)質(zhi)及(ji)適(shi)用(yong)稅(shui)費(fei)優(you)惠(hui)條(tiao)件(jian)未(wei)發(fa)生(sheng)改(gai)變(bian)的(de),可(ke)按(an)規(gui)定(ding)享(xiang)受(shou)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前(qian)該(gai)企(qi)業(ye)剩(sheng)餘(yu)期(qi)限(xian)的(de)稅(shui)費(fei)優(you)惠(hui)政(zheng)策(ce)。居(ju)民(min)企(qi)業(ye)以(yi)非(fei)貨(huo)幣(bi)性(xing)資(zi)產(chan)對(dui)外(wai)投(tou)資(zi)確(que)認(ren)的(de)非(fei)貨(huo)幣(bi)性(xing)資(zi)產(chan)轉(zhuan)讓(rang)所(suo)得(de),可(ke)在(zai)不(bu)超(chao)過(guo)5年期限內,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,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。 根據規定,企業兼並重組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國土資源部《劃撥用地目錄》的,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。 鼓勵“借殼”“買殼”上市 鼓勵福建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以定向增發、資產置換等形式進行兼並重組;引導中概股通過分拆資產並與省內資產進行兼並重組回歸A股市場;鼓勵各類龍頭企業、國有資產通過“借殼”或“買殼”盡快進入資本市場。 《措施》表示,福建將幫助符合條件的兼並重組企業通過上市、發行並購債等債券、新三板掛牌、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開展直接融資,支持兼並重組企業債權轉股權。 福(fu)建(jian)還(hai)鼓(gu)勵(li)各(ge)地(di)市(shi)設(she)立(li)以(yi)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股(gu)權(quan)過(guo)橋(qiao)為(wei)主(zhu)要(yao)目(mu)的(de)的(de)另(ling)類(lei)投(tou)資(zi)公(gong)司(si),為(wei)企(qi)業(ye)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提(ti)供(gong)橋(qiao)梁(liang)和(he)緩(huan)衝(chong)地(di)帶(dai)。支(zhi)持(chi)發(fa)起(qi)設(she)立(li)企(qi)業(ye)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基(ji)金(jin),通(tong)過(guo)股(gu)權(quan)投(tou)資(zi)形(xing)式(shi),參(can)與(yu)企(qi)業(ye)兼(jian)並(bing)重(zhong)組(zu)、產業鏈整合、司法重整等。 整合重組業務相近國有企業 同時,福建將設立國企改革重組投資基金,推進產業整合和並購重組,扶持一批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國企做大做強做優。 “推動省市縣三級經營性國有資產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開展聯合重組。”《措施》表示,在調整完善國有股權結構時,競爭類企業國有股權比例不設下限。 原則上業務相近的國有企業都要整合重組,鼓勵有條件的省屬國有企業實施跨地區、跨所有製兼並重組。對主業不突出、不具有競爭優勢的國有企業實行同類合並,或采取股份製改革、出售等多種形式逐步退出。 福建還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,建立混合所有製企業,對民間資本進入不設附加條件。 |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