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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 近日,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識。 活動標識以數字“70”和代表國家形象的國徽五星及天安門作為設計核心元素,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慶典活動主題。活動標識中,“70”shejichengfankailishixindeyiyedeshijiaoxiaoguo,tuchudangheguojiagexiangshiyedezhanxinxingxiang,yuyizaiyixijinpingtongzhiweihexindedangzhongyangjianqianglingdaoxia,zhongguoteseshehuizhuyijinruxinshidai,zhonghuaminzufenlipuxiexinpianzhang。“7”的de造zao型xing又you像xiang節jie日ri的de彩cai帶dai,其qi飄piao動dong的de效xiao果guo與yu醒xing目mu的de金jin色se立li體ti國guo徽hui五wu星xing及ji天tian安an門men所suo在zai的de圓yuan形xing構gou成cheng了le一yi動dong一yi靜jing的de互hu動dong關guan係xi,既ji體ti現xian了le曆li史shi的de厚hou重zhong感gan,又you蘊yun含han了le重zhong大da節jie日ri的de歡huan慶qing氣qi氛fen。 活動標識可廣泛用於各地各部門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環境布置和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用品製作。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識使用說明 此標識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的唯一指定標識。 一、使用範圍 1.用於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。 2.用於慶祝活動環境布置和請柬、證件、須知、簽到簿等用品的製作。 3.用於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的背景板、標牌、彩旗、遮陽傘、遮陽帽、手提袋、文化衫等的製作。 4.用於新聞報道專題專欄、專題網頁和宣傳品、宣傳折頁、宣傳標語、公益廣告、招貼畫等的製作。 5.用於製作慶祝活動即時貼、胸牌、臂章等,供群眾佩戴留念。 二、使用要求 1.慶祝活動標識使用應當嚴肅、莊重,不得任意修改、變形或變色,不能因放大或縮小破壞標識的完整性。 2.慶祝活動標識不得用於商業廣告、製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,不得用於私人慶典和吊唁活動。 3.以慶祝活動標識為元素製作的用品,要與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主題密切相關,不得亂用、濫用。 4.慶祝活動標識使用要結合實際、因(yin)時(shi)因(yin)地(di)而(er)異(yi),妥(tuo)善(shan)把(ba)握(wo)與(yu)周(zhou)邊(bian)環(huan)境(jing)關(guan)係(xi),注(zhu)重(zhong)整(zheng)體(ti)效(xiao)果(guo),既(ji)要(yao)有(you)利(li)於(yu)營(ying)造(zao)濃(nong)厚(hou)社(she)會(hui)氛(fen)圍(wei),也(ye)要(yao)注(zhu)意(yi)不(bu)能(neng)破(po)壞(huai)現(xian)有(you)人(ren)文(wen)自(zi)然(ran)景(jing)觀(guan),確(que)保(bao)與(yu)城(cheng)鄉(xiang)環(huan)境(jing)麵(mian)貌(mao)協(xie)調(tiao)統(tong)一(yi)。 三、使用管理 1.慶祝活動標識所有權屬於國務院新聞辦。 2.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慶祝活動標識的商標注冊管理工作,防止標識被商業注冊,要加強標識使用的市場監督和管理。 3.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轄區內和主管主辦的活動進行監督,對不按要求使用標識等問題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整治。 國務院新聞辦 2019年6月3日 (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) |



